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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1年10月10日 星期一

[新聞] 合建分屋出售 視為營利


合建分屋出售 視為營利
2011/10/11
【經濟日報/記者陳美珍/台北報導】以持有未滿一年的土地,與建商合建分屋,日後出售獲配房屋即視為是營利行為,財政部規定,除須辦理營業登記外,出售房屋時須繳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。
財政部指出,稅捐機關經常在查核個人售屋案件時,發現有建商與個人合建分屋,提供土地的個人未辦理營業登記,並誤以為只須繳納售屋財產交易所得稅,結果遭到處罰。
財政部強調,這類被歸類具營利行為的房屋出售獲利者,縱使自動在年度時報繳個人售屋的財產交易所得稅,仍要被補稅處罰。
經建築主管機關核發建造執照的合建分屋案件,除提供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屬個人,且是以持有一年以上的自用住宅用地,與建設公司合建並出售分得的房屋者,可免辦營業登記並僅繳納個人綜所稅外,財政部說,其餘提供土地合建者,出售分得的房屋,均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,課徵營業稅及營所稅。
台北市國稅局查獲,納稅人A提供土地與建設公司合建分屋,並在95及96年間出售合建分得的房屋,銷售額高達5,261萬餘元,國稅局以其所提供土地非屬持有一年以上的自用住宅用地,其出售提供土地合建所分得的房屋,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及課徵營業稅及營所稅。其中,僅營業稅即開出263萬餘元補稅單,並加處一倍罰鍰總計共526萬元。
納稅人A對國稅局的裁定不服,主張均已申報財產交易所得,縱有違法也非出於故意或過失,應可免罰並提出行救濟,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其敗訴。
高等行政法院認為,個人提供土地若非持有一年以上的自用住宅用地,顯然與「出售自用」概念不一致,財政部規定應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及營所稅應無疑義。
財政部提醒納稅人,如提供合建土地非屬持有一年以上的自用住宅用地,出售提供該土地合建所分得的房屋,必須辦理營業登記並繳納營業稅及營所稅。

圖/經濟日報提供


全文網址:udn房市情報 - 房貸天地 - 房產稅務 - 合建分屋出售 視為營利http://money.udn.com/house/storypage.jsp?f_ART_ID=248300#ixzz1aRfol0l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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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1年10月3日 星期一

[新聞] 房產實價課稅 地主衝擊最大

房產實價課稅 地主衝擊最大
2011/10/04
【經濟日報/記者黃啟菱/台北報導】 針對實價課稅議題,多數房地產業者認為,若無配套措施,市場必會陷入一陣混亂,有業者直言,實價課稅對地主衝擊最大,地主要繳更多的稅,如果轉嫁到土地價格上,房價恐怕會被墊高。
遠雄企業團董事長趙藤雄說,台灣的自有住宅有近800萬戶,若加上商用不動產,約1,000萬戶不動產,這些不動產當初都沒有登錄實際取得成本,未來又該如何評斷實價?
興富發建設董事長鄭欽天則呼籲,對於實價課稅議題,政府應先召開公聽會,聽取眾人意見;他認為,過往依照公告現值課稅,因為公告現值與市價還有一段落差、有調整的空間,政府可透過每年調高公告現值、逐步增加稅收。
永慶房仲集團總經理廖本勝說,實價課稅的依據應該是實價登錄,全台每年交易量約40萬戶,占既有自有住宅戶數約5%,也就是說,約要20年後才能達到100%的自有住宅都有實價;實價課稅若要執行,至少得在實價登錄上路十年後,才較有可行性,假如貿然實施,市場必有混亂期。
有一說是政府可能依照區域成交行情來評判實價,但廖本勝認為,每一間房子的價值都不同,即便是同一棟大樓,也會依照樓層、屋況而不同,若用區域行情估實價,實在不公平。
甲山林董事長祝文宇也覺得,實價課稅對地主的影響最大,以後地主要交更多的稅,勢必會轉嫁到土地售價上,建商要花更多錢買地,房價因地價墊高、當然也就會跟著上揚,造成反效果。
※延伸閱讀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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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用住宅 十年內不加稅
學者:實價課稅 要有五年緩衝期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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