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1年10月19日 星期三

[新聞] 售非都市地 免繳特種貨物稅


售非都市地 免繳特種貨物稅
2011/10/17
【經濟日報/台北訊】台南市洪小姐問:100年4月標得一筆非都市土地(屬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),於同年8月出售,若無檢附農業用地使用證明書辦理移轉登記時,是否需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?(目前土地狀態為種植果樹)
南區國稅局台南分局答覆:按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,房屋、土地是指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「房屋及其坐落基地」或「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」。洪小姐出售無房屋的非都市土地(即所謂素地或空地),並不屬於上述的課稅範圍,所以不用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,也不用申請或檢附農業用地使用證明書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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